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93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相對人 即
被 告 楊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屏東監獄服刑中,為免題解往 返受舟車勞頓之苦,故聲請移轉管轄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即 被告住所地為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00號,有全戶戶 籍資料可稽,而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一節,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是以被告雖在法務部 矯正署屏東監獄中,然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本院 就原告對被告之訴訟仍有管轄權,實無從將本件訴訟移轉至 他法院管轄。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與法不符,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