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423號
上 訴 人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燕宏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7,0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