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3年度,484號
CHEV,103,彰小,484,201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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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48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陳林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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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