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3年度,460號
CHEV,103,彰小,460,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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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4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洪志亮
被   告 古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851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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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