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3年度,639號
CHEV,103,司彰調,639,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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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玉娟邱鈺媖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撤銷相對人邱鈺媖應將如聲請狀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5年2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邱玉娟所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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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