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萬昇、郭子庭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郭子庭應就坐落彰化縣和 美鎮○○段000○號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和美鎮道○路000○0 號7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返還予相對人郭萬昇名下等語 。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2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 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 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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