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3年度,579號
CHEV,103,司彰調,579,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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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正雄、林李彩霞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林李彩霞應將門牌號碼臺 灣省彰化縣和美鎮○○路○段000巷00弄0號之不動產,登記 日期民國(下同)96年3月5日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 予相對人林正雄、林李彩霞公同共有等語。經查,聲請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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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