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3年度,330號
GSEV,103,岡補,330,2014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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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30號
原   告 潘德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元整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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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