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324號
原 告 林國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馬展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狀所載訴之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里○○路
000 號-1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按以返還房屋之給付請求權為
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系爭建物
之現值證明,並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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