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損害金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76號
GSEV,103,岡簡,76,2014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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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76號
原   告 施羽宸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被   告 施順傑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百零三年度家訴字第四十號返還遺產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少年及家事法院103 年度家 訴字第40號返還遺產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之法律關係是 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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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