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382號
PTEV,103,屏補,382,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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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李文斌
被   告 詹曜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而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查報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回復占用原告所有之房屋,占
用面積及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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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