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367號
原 告 蘇順義即寶祈汽車材料行
被 告 崑崙山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立運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4,09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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