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子業(原名李英弘)
李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884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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