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26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被 告 許文彬
被 告 金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
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附之附表中關於「源昄」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源泉」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原告於訴狀附表記載「源昄」段,惟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 係記載「源泉」段,顯係誤寫。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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