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調字,103年度,152號
ILEV,103,宜調,152,20141215,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宜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李美蘭 
      湯炎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 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 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可參)。次按法院認 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再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 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須以 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法律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 生撤銷之效果, 此與同法第116條所定僅以意思表示為撤銷 者迥有不同 (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相對湯炎再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塗銷並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李美蘭所有。聲請人所持之 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87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2項之規定,但 依照上開之說明,性質上民法第244條乃撤銷訴權,即必須 以訴訟形式撤銷法律行為,核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 之,自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聲請人所為 之聲請,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附表:
┌──┬────────────────┬──────┬────┐
│ │坐 落 地 (建) 號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
│土地│宜蘭縣頭城鎮○○0段000地號 │ 351.49 │ 1/2 │
├──┼────────────────┼──────┼────┤
│建物│宜蘭縣頭城鎮○○0段00○號 │ 44.63 │ 全部 │
├──┴────────────────┼──────┼────┤
│門牌號碼:宜蘭縣頭城鎮○○路0段00號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