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918號
SLEV,103,士簡,918,2014122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木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曹慶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1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