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517號
原 告 101富裔館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卓元
被 告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
訴訟代理人 黃士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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