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張平明
被 告 陳祿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平明、陳祿超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1,750元【計算式:(1144平方公
尺+ 87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0元*應有部分1/4=251750,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僅繳納1,330元,尚欠1,43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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