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簡字第5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劉雅惠
被 告 池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池安如於就讀私立吳鳳技術學院(現更名為 私立吳鳳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訴外人池文典、簡柳如為連 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契約 ,依借據第四條第(二)款約定債權人憑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 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共申請撥款3筆,金 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8,930元、47,590元及48,470元,合 計為144,990元,並約定借款人應自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 含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20%加計違 約金。依借據第六條第二項約定,如經轉列催收款時,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即2.83%(計算式:當時就 學貸款利率為1.83%+1%=2.83%)固定計算暨按前揭所述計 收違約金。詎被告池安如自102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144,9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屢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
款專用)、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就學貸款利率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950元(裁判費1,550元、 國外公示送達登報費1,4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附表:
┌─────┬────────────────┬───────────────┐
│積欠本金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新臺幣)├─────────┬──────┼────────┬──────┤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
│ │自102年7月1日起至 │1.83% │自102年8月2日起 │0.183% │
│ │103年1月1日止 │ │至103年1月1日止 │ │
│ │ │ │ │ │
│ ├─────────┼──────┼────────┼──────┤
│144,990元 │自103年1月2日起至 │2.83% │自103年1月2日起 │0.283% │
│ │清償日止 │ │至103年2月1日止 │ │
│ │ │ ├────────┼──────┤
│ │ │ │自103年2月2日起 │0.566%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