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3年度,37號
CYEV,103,嘉簡,37,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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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字第37號
原   告 鄭錦川
      鄭佳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被   告 賴秋湘
      賴淑霞
      林進戊
      郭陳阿霞
      黃陳春英
      楊明霞
      黃秋金
      林章欽
      蕭蘇明珠
      鄭春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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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