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相 對 人 李文彥
即 被 告
上原告與被告李文彥間因返還互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13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