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互助金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3年度,520號
CYEV,103,嘉小調,520,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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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相 對 人 李文彥
即 被 告
上原告與被告李文彥間因返還互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133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繳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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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