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調字第5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同心圓功德慈善會
法定代理人 邱順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巧玲間請求返還互助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6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