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毛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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