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231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中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訴訟代理人 高憲桐 吳昱志 張庭禎律師參 加 人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何介信被 告 林順發 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住同上上 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洪維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前次庭期通知未送達被告林順發,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