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3年度,133號
OLEV,103,員補,133,201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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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興用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茹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14
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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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用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