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正信、呂正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相對人呂正峯應將如聲請狀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登記日期民國103年4月2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 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呂正信、呂正峯娥公同共有,為 此聲請調解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