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桓章即徐慶章、朱惠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朱惠芳應將如聲請狀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8年3月3日經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 以買賣(收件字號:98年溪資字第011290號)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徐桓章即徐慶章所有 ,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 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 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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