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振坤、嚴陳豆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嚴金模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嚴金模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暨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以當
事人不適格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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