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47號
NTEV,103,投簡,447,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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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振坤、嚴陳豆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嚴金模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嚴金模之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暨依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以當
事人不適格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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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