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92號
原 告 蘇雪女
蘇蔭
段心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彥富
被 告 莊秋勳
莊剛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七日內就原告之民事準備(一)狀提出答辯狀及繕本,並攜帶土地買賣契約書正本及提出該契約書為真正之證明方法(如為證人,請陳報證人之姓名、住所或偕同該名證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