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慰問金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3年度,422號
PDEV,103,斗補,422,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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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洲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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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