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蕭嘉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蕭嘉欣」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蕭嘉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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