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司斗調字,103年度,213號
PDEV,103,司斗調,213,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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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斗調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釗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瑟惠許俊程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許瑟惠許俊程間就被繼 承人許天德所遺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6日所 為之分割繼承行為、及於101年8月7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以撤銷;相對人許俊程應就前揭不動 產於101年8月7日以分割登記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 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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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