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吉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訴訟代理人 魏禎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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