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杜有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查報陳明如何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
就聲請調解之聲明之交易價額為多少),並以該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