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盧松永
被 告 洪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5 日下午2 時54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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