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3年度,873號
NHEV,103,湖簡,873,2014120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8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盧松永
被   告 洪梅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1 月5 日下午2 時54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藍琪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