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879號
CLEV,103,壢簡,879,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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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79號
原   告 盧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永食品有限公司陳彥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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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