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879號
原 告 盧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津永食品有限公司、陳彥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8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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