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318號
CLEV,103,壢簡,318,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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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原   告 江明燦
訴訟代理人 江謝淑如
被   告 姜建宏

訴訟代理人 姜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 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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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