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1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德鋼金屬企業社亦即楊益
訴訟代理人 王瀚興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丸尚盟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