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113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琳瀚(原名:鄭
世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2,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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