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3年度司壢簡調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徐茂才
聲 請 人 徐盛武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余樹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地上物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34,400元【暫以聲請人陳報
相對人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之價額計算,待實測後再增減,
計算式:546 平方公尺(即60+486/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46,400元=25,334,400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伍仟元。逾期未補正,
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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