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李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賢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9,9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