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536號
SJEV,103,重簡,1536,2014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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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36號
原   告 李雅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賢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19,99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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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