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412號
SJEV,103,重簡,1412,201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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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1412號
原   告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
被   告 佑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中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至9月間,委由原告 承攬海運貨物運送及代付進口關稅,業經原告安排運送完畢 ,詎被告竟積欠承攬報酬計新臺幣(下同)191,860元,迭 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91,8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費用計 算明細表、提單、收費明細表暨發票收據及代付關稅之進口 報單、無效支票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 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191,8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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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