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3年度,2417號
SJEV,103,重小,2417,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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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2417號
原   告 聯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同
原   告 楊永靖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寶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6,81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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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禾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