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簡字第665號
原 告 林建成
被 告 林俊谷
訴訟代理人 林柏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 年11月13日就被告所有坐落高雄 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 及同段64 7 建號建物( 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 訂立買賣契約,買賣總價為新臺幣( 下同)175萬元,並簽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2 年12月17日交屋後原告始發現系爭 房屋遍佈白蟻,原告雇工消毒所費不貲,並隨即檢附單據通 知被告,要求被告就原告雇工除蟻費用予以適當補償,惟被 告明知系爭房屋有白蟻卻否認,拒不給付,原告遂於103 年 1 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補償原告,另於103 年1 月21 日告訴被告詐欺,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 第148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下稱系爭偵案) ,已向被告 提出減少價金之要求,然被告至今未補償原告。系爭房屋存 有白蟻自有瑕疵,應減少買賣價金50萬元。爰依民法第359 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0 年8 月間買受系爭房屋後即出租予訴 外人林煒智使用,期間林煒智並未告知系爭房屋有白蟻之情 事。原告先前檢附單據要求被告賠償,該單據並非全與白蟻 相關,且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175 萬元,原告要求50萬元之 賠償金額不合理。又原告從未向被告請求減少價金,自通知 被告系爭房屋有白蟻時起至本件起訴時止,已逾6 個月,故 原告不得請求減少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等語置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白蟻瑕疵,應減少系爭不動產買賣價金 50萬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為辯。是本院應 審酌者為: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自通知瑕疵時起是否已逾6 個月期間? ㈡如未逾6個月,得減少之價金若干為適當?
㈠原告請求減少價金自通知瑕疵時起是否已逾6 個月期間? 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 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 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受人因物 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 權,於買受人依第356 條規定為通知後6 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 年而消滅。前項關於6 個月期間之規定 ,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民法第359 條、 第365條定有明文。
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等方式 ,要非提及金錢之給付即為減少價金,減少價金與損害賠償 適用之法律要件及效果各所不同,如主張權利之買受人未能 具體表示係行使上開何種權利,自應就其主張之內容為論, 俾以就該種權利之行使有無理由為斷。本件原告固主張其於 103 年1 月14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前,已於102 年12月17 日交屋後約1 個多星期就已告知被告系爭房屋有白蟻瑕疵等 語,為被告所不爭( 見本院卷第58頁) 。惟上開存證信函及 系爭偵案之告訴狀中均要求被告就系爭房屋整修及除蟻費用 予以補償,並於告訴狀檢附除蟻及整修之單據( 見本院卷第 6 至9 頁、系爭偵案卷第2 至7 頁) 。皆未對於系爭不動產 因此減少之市價若干為論述,及指明係提出減少價金之請求 ,反係檢附單據要求被告負擔其已支出之費用。又證人即居 間兩造買賣之仲介業者張念樺於系爭偵案中證稱:買方(即 原告) 多次要我幫他爭取賠的價錢多一點,第1 次要求10幾 萬、第2 次要求20幾萬,第3 次要求50幾萬,且買方多次提 到如果訴訟成的話,被告警察公務員身分可能不保,我覺得 這樣不妥,應該就房屋現況來討論等語( 見系爭偵案他字卷 第90頁) 。證人張念樺僅係居間兩造買賣之人,與兩造並無 嫌隙或利害關係,其上開證述,堪予採信。是原告前亦係請 求被告就其因系爭房屋之白蟻瑕疵所支出之費用為賠償,而 非主張減少價金。準此,尚難認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已向 被告為減少價金之請求。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102 年12 月17日交屋後約1 週餘時間通知被告系爭房屋白蟻瑕疵起至 於103 年7 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止( 見本院卷第3 頁起 訴狀收狀章) ,已逾6 個月,原告主張行使減少價金權利未 超過6 個月期間云云,不足採信。
⒊原告雖主張被告係明知系爭房屋有白蟻瑕疵云云,惟證人即 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之承租人林煒智於系爭偵案中證述:從 100 年9 月至102 年8 月承租系爭房屋約2 年,承租期間沒 有發現白蟻,契約到期被告說想賣,問我有沒有意願買,我
不想買那邊,所以就不租了;我本身做裝潢,白蟻情形我非 常了解,系爭房屋木作部分非常少,白蟻平常看不出來,因 為畏光,所以通常不會將東西表面吃破,只會在裡面啃食等 語( 見系爭偵案他字卷第89頁及背面) 。證人林煒智前雖與 被告有租賃契約關係,然該契約早已屆期終止,其與兩造復 無嫌隙,自無為迴護兩造任一方證詞之可能,且又係實際居 住使用系爭房屋者,是證人林煒智之證言,堪予採認。而原 告看屋時並未發現白蟻,係在交屋後拆開系爭房屋原有裝潢 、設施後始悉有白蟻,核與證人林煒智上開白蟻係在內部啃 食,平時看不出來之證詞相符。足證被告辯稱不知系爭房屋 有白蟻乙節,尚非無據。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有白蟻,故意不 告知云云,自難採信。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減少價金仍 須於通知後6個月內為之,而原告已逾6個月,業如前述。 ㈡如未逾6 個月,得減少之價金若干為適當?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減少價金50萬元,已逾6 個月期間。是系 爭房屋白蟻瑕疵得減少之價金為何,毋須論述,附此說明。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