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51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潘珍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陳報辯論期日因住院未到庭,並檢附診斷證明書,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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