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簡字第2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張凱淯
藍心雅
被 告 賴宛嫻
訴訟代理人 賴傳富
余安隆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