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3年度,29號
FSEV,103,司鳳補,29,201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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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王淑玲
聲 請 人 王麗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禾陳瑞良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相對人占
  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以供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並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下列事項:
  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及建物謄本、
  占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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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