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補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王淑玲
聲 請 人 王麗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瑞禾、陳瑞良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內載明相對人占
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以供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並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用。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查報下列事項:
相對人所占用之建物現值(請提出最新一期房屋稅稅單或建
物課稅現值證明等足以證明建物現值之證據)及建物謄本、
占用系爭建物外牆之面積。
二、聲請人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