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梁桂玲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被 告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啟天
訴訟代理人 胡怡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 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定期 工作契約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 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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