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51號
原 告 周良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奕君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前因聲請調
解(103 年度司雄調字第560 號)雖據以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1,000 元。惟上開調解因不成立已進入訴訟程序,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前揭聲請費用得扣抵裁判費。而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1,392 元,應徵裁判費3,860 元,扣除
前已繳付之1,000 元,尚欠2,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