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08號
原 告 賴榮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增耀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增耀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20,000 元,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54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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